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3853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恢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9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97万元、期内利息69391.2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179%计算)。二、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83600元。三、若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以及给付本案诉讼费用义务),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浦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不动产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分别在19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范利民、张云龙对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620元,由原告句容农商行负担1463元,由被告春江公司、范利民、张云龙共同负担8715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春江公司、范利民、张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10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利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738877722G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17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