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7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1348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1月12日,翟伟艳、张西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借款本金940000元、利息25938.9元、罚息379.36元,暂合计966318.26元。自2021年1月13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约定计算;二、翟伟艳、张西于2021年5月30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借款4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借款400000元,剩余借款(包括剩余本金及按第一项计算利息、罚息)于2021年7月30日一次性偿还;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有权对案涉抵押物邯山区邯磁路78号赵都新城.景和园10号楼1单元1703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冀(2018)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7491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确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翟伟艳、张西任意一个月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有权就未偿还的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3463元,减半收取计673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翟伟艳、张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