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1********5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576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世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水支行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2月22日为448 718.7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 000 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军、陈淑兰、李旭波对被告大连世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 941元,公告费1 200元,由被告大连世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军、陈淑兰、李旭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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