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万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23********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01民初572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易华工程款448744元及利息(以448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计4015.5元,由被告雷万祥、王文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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