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广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1********2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03民初14377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21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2621451】。一、被告蓝广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钻珠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637元;二、被告蓝广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钻珠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2063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77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明钻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3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4978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退回原告,由本院予以退回497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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