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3********4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民初41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为2750846.63元,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657%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60300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2017)樟树不动产证明第00120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7000000元的本金最高余额及其利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告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3000000元的本金最高余额及其利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朱琳、朱子云、朱桂生、喻琴、胡茶花、李燕红对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在50000000元的本金最高余额及其利息、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小勇、邓小泉对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在33000000元的本金最高余额及其利息、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琥琥、李华在50000000元的本金最高余额及其利息、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琳、朱子云、朱桂生、喻琴、胡茶花、李燕红、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小勇、邓小泉、朱琥琥、李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554元,由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琳、朱子云、朱桂生、喻琴、胡茶花、李燕红、朱琥琥、李华、邓小勇、邓小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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