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4001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洪财借款本金 1 7 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 8 0万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5月 9日起按月利率 1%计算,以本金 9 0万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5月 2 8日起按月利率 1. 2%计算,均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 2 6 7 0元,财产保全费 5 0 0 0元、公告费 4 5 0元,共计诉讼费 2 8 1 2 0元,由被告蔡国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