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3刑初114号 |
案号 |
(2021)辽0213执2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至2030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长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田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闫利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徐德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7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