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3815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孟金鹏、张艳娥偿还所借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还款方式: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个季度25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千分之20的利息,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利息部分于2025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止的执行月利率为千分之10.8,2015年2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执行月利率为千分之16.2),如被告逾期还款,则原告可申请一次性执行全部案款;二、被告孟成玉、李建娃、孟嵘、朱芹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606元,由被告孟金鹏、张艳娥负担。执行费138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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