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相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1101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8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晟王铜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10,000元; 二、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晟王铜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96元,由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91.64元,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晟王铜门经营部负担4,914.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