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满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4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2686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恢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顺达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6年8月1日的利息为52437.13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计算);二、被告太原聚祥源气体有限公司、郭相忠、郭睿、郝满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山西顺达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太原聚祥源气体有限公司、郭相忠、郭睿、郝满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顺达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保元在34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山西顺达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顺达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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