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坤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5民初613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1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坤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海兵人民币1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苏坤友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上述款项付款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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