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5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3895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70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计15340元,由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15587984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西五巷399号19号楼2单元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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