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伟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11107】。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惠州市大松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贤娣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大松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贤娣律师费300000元和评估费10000元;三、被告黎伟松对被告惠州市大松创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担保财产[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公路边农贸市场(交易区 a)不动产登记编号:粤(2017)龙门县不动产权第0009192号、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公路边农资市场(交易区 b)不动产登记编号:粤(2017)龙门县不动产权第 0009191 号的不动产及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惠州市大松创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贤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0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惠州市大松创展实业有限公司、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黎伟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