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10287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5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新英借款本金4 960 205.48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黎明、赵世耀、韩广涛、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100元,由被告河南省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黎明、赵世耀、韩广涛、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时间
2019-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91执5918号
立案日期
2019-04-28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18305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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