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茂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0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322民初2049号
案号
(2019)豫0322执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洛阳兴民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借款人民币310万元。被告洛阳兴民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止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期间利息,利率按年6.37%计付;2016年3月30日至判令计付之日止,利率按年9.555%计付。被告承付利息时,应扣减已付的401624.01元。被告洛阳茂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武、许言午、李勉、许同亮、孟静、张阿利对上述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70元,由被告洛阳兴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时间
2020-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史双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2690570595W
登记机关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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