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1482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恢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桥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咸军、邹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棉借款289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100000元从2018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100000元从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80000元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四笔借款9000元从2018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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