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123民初1711号 |
案号 |
(2021)云3123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建华、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从兴支付欠款258,413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的利息52,923元,两项合计311,336元。二、被告葛建华、魏晓峰共同向原告许从兴支付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葛建华、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从兴支付律师费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