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昌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5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初2755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孝雪、金菜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借款 2 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王昌宁、徐世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孝雪、金菜凤追偿。案件受理费 4 3 7 0元,减半收取 2 1 8 5元,由被告陈孝雪、金菜凤、王昌宁、徐世福负担。( 2)支付执行费 2 9 7 5. 2 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