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82********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94号
案号
(2021)鄂0682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范国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景日福多支付的工程款和垫付农民工工资合计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0万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本金25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本金5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支付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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