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伟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11********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2民初2827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2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林恒、祁伟泽共欠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47 552元、迟延履行金6934.21元、诉讼费465元、律师费7000元,共计61 951.21元; 二、被告林恒、祁伟泽定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定于2021年7月25日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0 000元、定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0 000元,定于2021年9月25日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36 951.21元;上述还款按照先偿还租金,后偿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及律师费;三、若被告林恒、祁伟泽任一期还款逾期,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林恒、祁伟泽应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诉讼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