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4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5民初1248号 |
案号 |
(2021)桂0305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克文、罗凤英共同返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12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64389.82元;借款罚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借款复利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4%,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累计计算至借款利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被告王光福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94号11-02号房(所有权证号:30360451)、11-03号房(所有权证号:30360450)、11-06号房(所有权证号:30361018)、11-07号房(所有权证号:30360455)、11-08号房(所有权证号:3036103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被告颜莉提供担保的位于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土地一块[地号:450325100001gb00874,土地证号:兴国用(1995)第0101030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8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41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颜克文、罗凤英、王光福、颜莉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