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9172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0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9614063】。1、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确认应向原告中山市志丰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2,488.32元及违约金(以1,562,48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双方同意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分6期还款,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于2021年7月至9月,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10月至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239,014.82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付清;3、若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按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双方了解本案纠纷;4、若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的期限足额给付,原告中山市志丰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第一项扣减已付金额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5、案件受理费23056元,减半收取计115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2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志丰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若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按期足额付款,由原告中山市志丰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否则由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龙玉负担,并由原告中山市志丰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6、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448854388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东河口镇华山村平地村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