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2124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1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方殷妍 乙方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共欠殷妍借款本金12200 万元,该笔款项利息已经支付至2018年1月23日。二、双方商定,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应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其中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共计49288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76128000元。 三、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按照如下方式向殷妍偿还款项: 1、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殷妍支付3000万元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9120元。 2、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应当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殷妍支付4000万元。 3、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应当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殷妍支付剩余借款本息。 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所支付的款项均优先用于冲抵等额利息,乙方支付殷妍的款项超过应当偿还的利息额时的款项用于冲抵本金。 四、殷妍同意从最后一期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应当支付殷妍的款项中免除乙方4288000元(肆佰贰拾捌万捌仟元)。五、如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提期偿还的,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乙方提前还清殷妍之日止。如乙方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偿还的,以剩余欠款本金余额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殷妍之日止。六、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对上述款项向殷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七、如果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殷妍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98240元,减半收取449120元,由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白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060007386D |
登记机关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信息学院路9号526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