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8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民一初字第692号
案号
(2021)赣0704执恢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文昌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殡葬费各项损失合计1004543.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承担428190元,被告范明伟承担158749.87元,上述款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阜阳市正达运输公司、阜阳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对被告范明伟应承担的158749.87元各承担50%的连带责任,即各承担79374.935元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苏文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1元,由原告苏文昌负担1890元,被告范明伟负担90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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