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8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赣民一初字第692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文昌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殡葬费各项损失合计1004543.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承担428190元,被告范明伟承担158749.87元,上述款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阜阳市正达运输公司、阜阳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对被告范明伟应承担的158749.87元各承担50%的连带责任,即各承担79374.935元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苏文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1元,由原告苏文昌负担1890元,被告范明伟负担90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