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4民初352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明、谢云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契税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共计人民币1530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房屋契税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金额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被告徐明、谢云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本息1135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垫付银行本息金额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明、谢云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