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4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3342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11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辉、邹成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印柱借款本金991,879元; 二、被告季辉、邹成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田印柱逾期付款利息(以5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61,87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0元,由原告田印柱负担1,071.21元,由被告季辉、被告邹成保负担13,718.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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