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4民初825号 |
案号 |
(2021)豫0204执恢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孟宪义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蒜行业协会、田奇、于顺霞、单秋斌、于滨桦、刘绍良、庞九菊、安红梅对第一判项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孟宪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顺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26767325432 |
登记机关 |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许县四所楼镇中心大街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