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6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4民初825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恢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孟宪义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蒜行业协会、田奇、于顺霞、单秋斌、于滨桦、刘绍良、庞九菊、安红梅对第一判项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孟宪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顺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26767325432
登记机关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通许县四所楼镇中心大街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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