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6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3637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2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芳借款本金11875元;二、被告张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芳利息494.79元(以11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2月20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计55.86元,由被告张昌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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