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4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5357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4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2870.41元及违约金(以2870.4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平均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万红负担68元,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