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加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7********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24民初73号
案号
(2021)川3424执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布吉莫、吉狄施砾、付海高、赫应玲借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277774元,以上合计567774元。案件受理费9478元,减半收取计4739元,由被告李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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