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422********6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05民初64号
案号
(2021)桂0305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汇盟通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灿洋履约保证金110万元;二、被告广西汇盟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灿洋差旅费3万元、利息5万元;三、被告仲明刚对被告广西汇盟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灿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1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广西汇盟通投资有限公司、仲明刚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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