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3********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424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1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云秀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刘安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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