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2********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甬仲金字第1385号 |
案号 |
(2021)闽01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钟卫于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计至2020年2月1日止的本金13373.36元、手续费484元、利息980.57元、违约金153.42元,合计14991.35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根据借款本金13373.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二、被申请人钟卫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 000元;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对合同编号为2017年兴宁个车6108号的《抵押合同》项下被申请人钟卫名下的车辆中华牌sy7150e1zbab(车牌号为闽hfk113,发动机号为d034177,车架号为lsyybbca5ec017590)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钟卫不履行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顶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申请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钟卫的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实现上述第三项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钟卫追偿。本案仲裁受理费775元,处理费200元,合计975元,由被申请人钟卫、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