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春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923********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923执1343号 |
案号 |
(2021)川1923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春国、牟万英应偿还何景阳、易琼华借款本金140000元,被告自愿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下余7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未还款,则按原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