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正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4********5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30民初295号
案号
(2021)陕0330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青财高、董正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爱军租赁费18000元及利息415.8元,合计18415.8元。2021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二、由被告青财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爱军租赁费12700元及利息293.36元,合计12993.36元。2021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2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贾爱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被告青财高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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