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7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5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艳静与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场地租赁意向书》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入住补充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艳静保证金人民币1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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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雪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774544182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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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迁西县城关长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