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978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2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 894 083.07元; 二、被告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 894 083.07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其中1 000万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其中8 894 083.07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对被告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位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0-2号1-1,房产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40181-S0-G1号,面积为5760平方米的房屋,同坐落房产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40180-S0-G1号,面积为5760平方米的房屋,位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土地证号分别为铁岭国用(2010)第专002-A、铁岭国用(2010)第专002-B,合计面积为97978平方米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岳经玉、王立叶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岳经玉、王立叶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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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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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