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5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728号
案号
(2018)辽0411执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柏勇、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抚顺市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柏勇、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时间
2019-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11765443460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顺城区前甸镇前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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