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5983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5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与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双方《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二、\t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所欠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15210元; 三、\t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万分之五/日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利息115289.84元(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 三、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万分之五/日(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利息; 四、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陈思、李兰涛、孙钦堂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上述给付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陈思、李兰涛、孙钦堂连带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兰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7526271801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