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6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829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2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截止2016年2月4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81147.1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江苏炜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姚金林、刘建云、冒祝华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4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1493.5元,由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炜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姚金林、刘建云、冒祝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28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时间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益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27965357201
登记机关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路1幢、2幢、3幢、4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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