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潼天铜业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4250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5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721044.45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2965.1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按《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利息的复利,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利息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一至二项中的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上海潼天铜业材料有限公司、周洪江、吴志强对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金美景以其与被告周洪江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胡涛以其与被告吴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182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780元,被告上海潼天铜业材料有限公司、周洪江、吴志强、被告金美景以其与被告周洪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涛以其与吴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7585547601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凯路169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