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561号 |
案号 |
(2017)粤5302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按年利率7.49%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7.49%上浮50%即11.235%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 二、被告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律师费150000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对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131幢的房屋(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43864号)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对被告肇庆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27号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6974638号)、位于肇庆市端州区38区大鼎路的土地(肇府国用(2013)第1010090号)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林彩凤、欧思南、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0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200022元(该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林彩凤、欧思南、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灿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266769795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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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广东畈村(凤凰工业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