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4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325民初559号
案号
(2017)云2325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姚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施芹借款1600000元,赔偿原告施芹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248491.18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罚息。 二、由被告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施芹借款400000元,赔偿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48800元,并承担40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施芹借款7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施芹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89元,由被告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时间
2017-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5054676380E
登记机关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云南省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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