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9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90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永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0万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18.3%计算,需扣除已收利息36240.83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永春用于抵押的位于余干县玉亭镇昌万公路南边(环保局隔壁)的房产(产权证号:20117397)有权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永春上述全部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永春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0元,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3480元,由被告胡永春、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时间 |
2016-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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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青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8596939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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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区2#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