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179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179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 二、被告南昌国苑采摘园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卢国平、黄红妹、黄红福、卢海龙、李刚子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国苑采摘园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卢国平、黄红妹、黄红福、卢海龙、李刚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32元,由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国苑采摘园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卢国平、黄红妹、黄红福、卢海龙、李刚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688509410Y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沙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