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原银(开封杞县)流贷字2016第00022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计算;对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的上述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邢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15元,由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邢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宗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050870530Y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柿园乡政府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