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大力帆布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273号 |
案号 |
(2018)豫0202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大梁支行借款本金664010.14元、利息13873.76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16年2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 二、被告开封市千秋花木有限公司、开封市大力帆布纺织有限公司、张传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大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44元,由被告开封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封市千秋花木有限公司、开封市大力帆布纺织有限公司、张传帅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耿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127571424308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南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