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913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7第02909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83%计算;罚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对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方式分期偿还。具体为: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9年6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35万元及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所有利息、罚息、复利。如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一期未按约定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范新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00元,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范新明自愿负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已垫付,同意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范新明在2019年4月2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宗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050870530Y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柿园乡政府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