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汉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齐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前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廖礼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8元,由被告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廖礼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8-19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汉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宁县朱口龙湖工业园区 |